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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17-05-18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运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内部财务清算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设立财务处,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财务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经济政策。

(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三)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管。

(四)依法组织学校收入,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筹措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六)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务工作情况,为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七)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全校物价税收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校的创收、核算、分配等管理工作。参与对实施企业化管理和经济承包单位的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参与教学、科研、后勤等部门有关经济合同的审定、执行,了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校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全校财会人员持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工作,未取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财会工作。

第八条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校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的内容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学校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量入为出,基本平衡。这是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确定收入的基础上安排支出。

(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在保证人员经费,保证教学等日常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兼顾学校的其它需求。

(三)科学规范,协调发展。科学确定分配定额,合理分配各项经费,促进教学、科研、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工作协调发展。

(四)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坚持量力而行,从客观实际出发,在经费分配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的编制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编制。预算编制前,财务处要与各部门进行沟通,各部门根据当年实际工作需要列出经费收支预算,由主管领导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轻重缓急列出顺序,主管财务校长和各主管领导进行沟通后,财务处根据当年上级批复的预算和学校收入实际状况及各单位预算申请数编制出校级预算的建议方案。

第十三条学校预算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经主管院长同意,报学校党委会议批准并召开学校财务工作会议,下达各部门经费预算通知。

第十四条学校预算的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的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需要调整的,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根据国家规定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其调整程序与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学校预算一经确定,财务部门和各部门、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增加支出预算或者增加无预算的支出项目,严格实行刚性预算。对超出预算或者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学校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以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侵吞学校收入。

第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二十二条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全校的发票、收据归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各项收费均由财务处会同纪委、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核定各单位的收费范围、标准后,再实行收费,并对收费单位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接待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业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图书馆、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和学生活动费等。

社会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相配比。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的各类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数控制。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校级预算和单位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支出的额度安排。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支出预算由财务处提出建议方案,报院长同意,院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支出预算的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部门经费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定额度由财务主管校领导或院长审批。专项经费由相关的职能部门管理、主管校领导审批,再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或院长审批。不可预见费和大额专项支出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条学校及各单位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

第三十二条鼓励各单位勤俭节约办事业,部门经费原则上不能超支,确实需要增加的,须经学院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财务处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财务处向外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六条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处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供学校决策层和上级主管部门参考、使用。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由财务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条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处实施。

第四十一条学校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全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内部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学校的财务清算,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内部机构经学校批准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内部机构进行财务清算时,学校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工作组,对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划转撤并的内部机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核并报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或改制划转的内部机构,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财务处、相关资产物资管理等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内部机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处和相关资产物资管理等部门按规定核准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