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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2018)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19-06-02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财政治理能力,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 50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规范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条项目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项目决算,并报相关部门审核批复,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下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项目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确需撤销项目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需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条实行项目代建制的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决算,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规编制项目决算。在编制决算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以评估机构评估价为依据要公开竞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条项目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项目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项目建设投资计划、财政支出预算及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预备费动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尾工工程情况;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第九条所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初步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建设过程中历次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的职责,具体项目决算批复的范围划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确定。

(一)省级项目决算批复权限划分遵循如下规则:

1.此处所称省级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省直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省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2.省财政厅直接批复的范围

(1)省直主管部门本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且投资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的项目决算。

(2)省级社会团体、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3)省级项目中列入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决算。

3.除上述明确由省财政厅直接批复的范围之外,其他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批。

4.其他规定

(1)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决算管理。本细则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但未按原有规定报省财政厅审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批复;对不具备决算审核批复条件的项目,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评估),由主管部门对审核(评估)结果进行批复,以批复文件作为资产移交的依据。

(2)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明确产权关系,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3)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各市、县项目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财政预算(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项目决算评审前,应先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可作为项目决算评审的依据。

对于已由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决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批复。

第十六条委托评审机构实施项目决算评审时,应当要求其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审核工作主要是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决算报告及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报告进行分析、判断。

(一)政策性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来源、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概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和招标履行及合同管理情况、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的合规性、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的比例和合理性等。

(二)技术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算报表数据和表间勾稽关系、待摊投资支出情况、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投资支出情况、建设成本控制情况、待摊投资支出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等。

(三)评审结论审核。重点审核评审结论中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

(四)意见分歧审核及处理。对于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就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财政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及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其中:

评审审减投资属工程价款结算违反承发包双方合同约定及多计工程量、高估冒算等情况的,按评审机构评审结论予以核定批复。

评审审减投资属超项目批复概算、但项目运行使用确实需要的,原则上应先经项目概算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再按调整概算确认和批复。若自评审机构出具评审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原项目概算审批部门的调整概算批复,仍按评审结论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核算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及建设管理、概(预)算执行、交付使用资产及尾工工程等。

1.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准确性,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审核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审核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审核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审核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6.审核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审核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9.审核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10.审核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审核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

12.审核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审核相关主管部门或者评审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审核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退回。

1.不属于本部门批复权限的项目决算,予以退回。

2.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或单项工程,予以退回。

3.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其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4.需要补充说明材料或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要求主管部门在限期内报送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逾期未报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5.审核未通过、属评审报告问题的,退回评审机构补充完善。

6.审核未通过、属项目本身不具备决算条件的,请项目建设单位(或报送单位)整改、补充完善或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审核中,评审发现项目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并需要整改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符合条件、审核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批复。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根据管理需要批复确认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三)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1.项目结余资金的交回时限。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即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批复意见后30日内交回国库。

2.项目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减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其中审减的财政资金在接到批复意见后30日内按要求交回国库;决算确认的项目概算内审增投资,存在资金缺口的,要求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四)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更好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五)批复披露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决算批复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移交资产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1.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

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2.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竞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对省直主管部门批复的省级项目决算随机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并视本部门或行业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本细则依据的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如出台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