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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16-09-08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11〕167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2〕132号)、《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库〔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学院统一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学院在编教职工持有、以个人名义办理的贷记卡(信用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由持卡的职工个人妥善保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结算适用于原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和零星购买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招生费、会议费、邮电费、培训费、手续费、零星维修支出等。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业务,原则上只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确实不具备刷卡支付条件的现金经费支出,经学院领导与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报账。

第二章公务卡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申请人到学院财务部门如实填写《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学院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公务卡;代理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处发给职工。

第五条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明确开支用途、金额大小等,不得超范围、超限额开支。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务卡的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以保证公务消费支出金额控制在本部门预算范围之内。

第六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消费支出结算,只能经过审批同意的公务支出才可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须在公务消费的还款日前办理相应的财务报销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透支款项利息及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七条新进人员需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及时告知财务处,由财务处及时办理公务卡的停止使用手续。

第八条公务卡的透支额度由学院与开卡银行统一约定,个人具体额度可查询公务卡基本信息。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发卡行向持卡人本人收取。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业务,但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

第十一条持卡在公务刷卡消费后,应尽快整理相关票据,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一周,按学院相关财务审批程序,将交易凭条(POS机小条)和原始发票粘贴在一起,一并交至财务处进行审批报销。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对同一笔业务,如既有现金消费又有公务卡消费,只需填制一张报销凭证,并及时和财务处说明情况,以便财务处及时了解结算方式进行报账。

第十三条财务处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报销凭证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向公务卡账户进行还款结算。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还款情况,若有异常,应及向财务处说明情况以便财务处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予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明显不符;

3.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完善报销程序,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4.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

5.使用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福利支出通过工资卡进行结算,商品和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通过现金结算。但下列情况的,经学院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的学院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3.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经学院领导批准的支出。

第十六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省财政厅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对学院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学院各部门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提前向学院财务部门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经批复后方可提取现金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学院财务部门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业务。不具备刷卡条件而确需进行公务消费时,由个人先行垫付资金,而后按照财务报销程序进行报销。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经学院财务部门审核并由学院领导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借款业务。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支行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在公务卡管理中主要职责:

1.对全院教职工进行宣传、培训公务卡使用工作,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

2.做好学院教职工公务卡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审核持卡人提交的刷卡消费凭证,保证持卡人还款工作的顺畅性;

3.针对学院人员变动(新增、调动、退休)的公务卡情况,及时通知发卡行,进行相应的处理;

4.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付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代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5.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

第十九条教职工个人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工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

2.持卡人刷卡公务消费时,应保管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票据,以备报销使用;对超过免息期报销的公务刷卡消费所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3.教职工若遇新增、调动、退休等情况,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进行办理公务卡相关事宜;

4.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5.持卡人应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范围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若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办法有相抵触之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生效。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