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20-12-12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本人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专项附加扣除分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如有以下情形,需纳税人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联系人:

白小茗(625511)、朱一宁(668372)。

财务处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

附件2:个税APP端确认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