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对本人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专项附加扣除分为: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如有以下情形,需纳税人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修改:
1、想修改2021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2、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3、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一方申报;
4、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的情况,即: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租金,改为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报住房贷款利息,改为申报住房租金。
如有疑问,可咨询财务处,联系人:
白小茗(625511)、朱一宁(668372)。
财务处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条件
附件2:个税APP端确认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