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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财务处 [发表时间]:2017-05-18 [来源]: [浏览次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权益,确保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确保各项费用按时合理收缴,确保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依据有关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2.收费对象为普通在校本专科学生,接受各级各类学历成人教育的学生等。

3.财务处对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及时报物价部门核定备案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4.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5.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类考试,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6.各类学生实习期间住宿费按同期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最低住宿费标准收取。

二、收费公示

1.学校以在学校显著位置和校园网上等载体进行收费公示的方式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向学生和

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学生收取。

3.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

三、学费减免

1.各类普通本专科生学费减免。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学费,因家庭特别困难确实交不起学费或不能足额交费,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所在院(部)负责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提出减免学费数额,经学生主管部门研究、主管院领导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减免。在全国类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的,根据规定,先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部)审核后签署意见,提出减免学费数额,经学生主管部门研究、主管院领导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减免。

2.各类成人教育学生学费的减免,由个人写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继续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院长审批,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予以减免。

四、学生离校、转入、专业调整

1.学生离校(包括病退、休学、开除、毕业等)必须持相关通知到财务处办理离校手续并留存,学籍管理部门对未办理手续离校的学生,应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处予以注销。

2.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休学当年的学费标准收费,从复学的第二年起按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费。

3.学生经批准调整专业,应持《学生转专业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学费变更手续并留存。

4.对于校外转入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转入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当年学费按50%收取。住宿费按实际所住宿舍的收费标准收取。

五、退费

1.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应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院(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等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2.在校普通本专科生和各类成人教育类学生,学习期间确有特殊原因不需要安排住宿,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写明理由,经所在院(部)、处批准,学生处证明,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措施

1.财务处全面负责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的准确和及时,要做到服务热情、周到,不断总结和完善收费管理措施。

2.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学费、住宿费通过学校学费收缴系统收取。新生入校前,由招生处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准确的学生信息,学校统一给学生办理银行交费储蓄卡。学生的储蓄卡如有丢失,本人应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及时补办储蓄卡并持办卡手续或存款凭证到财务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均由本人按时存到储蓄帐户中以便学校及时扣取。

3.学生处负责向财务处及时提供准确的学生校内住宿安排及变动信息。

4.在校普通本专科生的交费票据由各院(部)辅导员统一领取并及时发放到学生。

5.各级各类学历成人教育学生的学杂费按财务处规定的收取方式交纳并获得财政收费票据。继续教育中心指定专人凭学生交费票据办理学籍注册登记。

七、收费管理

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纳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八、其他

1.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